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罗镜镇人民政府特编制了《罗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罗镜镇政府门户网站(//www.isan-hotel.com/yfldlj/gkmlpt/index)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镇政府机构设置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镇委、镇政府名义发布或者镇党政办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公告、政策法规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镇委、镇政府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罗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罗镜镇政府门户网站(//www.isan-hotel.com/yfldlj/gkmlpt/index)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www.isan-hotel.com/yfldlj/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罗镜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6127/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依照省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机关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罗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罗镜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罗定市罗镜镇镇东路134号 邮政编码:527229
办公时间:8:00-11:3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6-3201118
电子信箱:hq3201118@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