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移动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罗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8-23 17:11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字号:



LDFG2024003


罗府办〔2024〕12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 施办法(修订)》业经2024年8月14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盘活资产,提高产业集聚度,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租赁优惠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是罗定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集体企业)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包括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厂房。

  本实施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罗定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集体企业)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作办公用房的楼宇。

  第三条  申请租赁优惠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租赁厂房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含)8人;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少(2人含)。

  (二)厂房租赁面积不少于(含)2000平方米,或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不少于(含)20平方米。租赁期为3年以上(不含)。

  (三)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生态环保标准、罗定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工业园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环评等。

  第四条  优惠实施时间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9年8月15日或租赁合同在上述时间内存续,且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均可在次年申请相关优惠。

  第五条  厂房租赁优惠标准

  (一)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100元/平方米的(承租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其承租面积,下同),次年可享受补贴3个月租金的优惠;

  (二)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150元/平方米的,次年可享受补贴4个月租金优惠;

  (三)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200元/平方米的,次年可享受补贴5个月租金优惠;

  (四)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250元/平方米的,次年可享受补贴6个月租金优惠。

  (五)补贴租金优惠累计不超过30个月。

  (六)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工信商务局或引进单位采用“一企一议”的方式,另行拟定超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租赁优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 符合我市产业投资方向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2. 在一年内对设备投资额大于或等于一亿元的;

  3. 投产后两年内的年纳税额超过(含)3000万元的;

  4. 企业总部迁移至本地的大中型企业;

  5. 承诺三年内递交IPO申请的企业;

  6. 对我市产业链打造有特别贡献的企业。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赁优惠标准

  (一)承租企业在本年度入库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不含)以下的,次年可补贴80平方米办公用房全年的租金。

  (二)承租企业在本年度入库税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次年可补贴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全年的租金。

  第七条  入库税额指在一个会计结算年度内,承租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且缴税期不少于(不含)6个月。

  第八条  厂房、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可同时享受。租金优惠不包括物业费、水电费、排污费等。

  第九条  申请流程

  承租企业在次年5月底前向出租企业提交书面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逾期视作放弃。出租企业收到资料后核查,加具意见后把资料提交给罗定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据实发放补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优惠凡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享受租赁优惠的承租企业如存在以下行为,罗定市人民政府有权即时收回补贴的租金。承租企业须退回所有补贴款项:

  (一)免租装修期结束后半年内未实际进行经营活动;

  (二)在经营期间发生转租、转包、转承包,以及将企业股权进行转让,注销、搬离或停止经营连续超过半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未连续在罗定市内实际经营5年以上,提前撤离的;

  (四)有违法经营、无故欠薪、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出现违约行为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

  (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的;

  (七)其他存在骗取、套取优惠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罗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罗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罗定市工信商务局负责修订。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9年8月15日止。《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23〕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罗定市人民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上级驻罗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印发


  政策解读:《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施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TOP】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政府在线
×关闭
-
Baidu
map